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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不符合要求核查处置的通知

粤食药监办妆〔2016〕5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称国产非特)备案工作,总局药化注册司及省局按照“随机”和“全覆盖”的抽查原则,对我省国产非特网上备案信息进行了初步抽查,现将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产品处置要求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备案信息主要问题

经抽查,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涉及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现对主要问题统一编号列举如下:

(一)产品不属于国产非特备案范围

1.超出了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

2.应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审批后方可生产的产品等。

(二)产品配方问题

3.违规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

4.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但未能提供批准证书;

5.限用物质未标注含量;

6.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未标注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

7.着色剂未标注《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CI号);

8.配方中的原料未使用标准中文名称、原料INCI名称不规范、原料使用目的不规范等。

(三)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9.产品命名违反《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71号)要求,使用禁用语;

10.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原料类别词汇,但与配方成分不相符;

11.产品宣称不规范,如宣称内容与配方不符、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夸大产品功能;

12.生产企业地址标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委托双方地址标注不明确;

13.未按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

14.全成分表、保质期及净含量等其他产品标签信息标注不全的情形;

15.销售包装图片不清晰等。

上述15项问题中,第2、3、4项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他各项属于一般性问题。

二、相关问题产品处置要求

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产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限期责令改正,要求辖区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对网上备案系统的问题产品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对逾期未完成问题产品变更或注销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对情节较为严重的问题产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直接责令生产企业注销问题产品,并依法予以查处。

近期,省局发布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信息监督检查结果的通告(2016年第1期)》。问题产品涉及的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核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于2016年3月29日前报省局。

三、市局组织检查有关要求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产品备案后检查工作,采取抽查或排查方式,对已完成网上备案的产品进行深入检查,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问题产品处置及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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